全國縣(市、區)體育先進個人評選辦法
第一條 縣(市、區)體育是我國體育事業的基礎。為表彰長期在基層勤奮工作,為發展我國體育事業做出卓著成績的縣(市、區)體育先進個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選"縣(市、區)體育先進個人"的目的,是為加強縣(市、區)體育工作,倡導改革創新、開拓進取、艱苦奮斗和敬業奉獻精神,促進縣(市、區)體育事業不斷發展,為全民健身計劃和奧運爭光計劃的實施奠定堅實基礎。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和農業人中占50%以上的縣級市及城市區。
第四條 "縣(市,區)體育先進個人"評選對象:
(一)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體育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縣(市、區)體育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不含體育教練員、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
(三)縣(市、區)體育社團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鄉鎮專(兼)職體育工作人員。
第五條 申報"縣(市、區)體育先進個人"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執行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積極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奧運爭光計劃綱要》,思想作風正派,勤奮敬業,銳意改革,開拓進取,在發展本地區體育事業中業績突出。
(二)在體育系統工作15年(女性10年)以上或連續在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體育主管部門擔任領導職務5年以上(鄉鎮專兼職體育工作人員除外)。
(三)曾獲得地(州、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及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主管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
第六條 申報"縣(市、區)體育先進個人"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擔任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體育主管部門領導期間,建成全國體育先進縣或在發展全國體育先進縣創建成果中成績顯著。
(二)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取得顯著工作成績。群眾性體育活動開展經常、廣泛且有特色,經常參加體育活動的人數逐年增加,群眾體育活動的環境和條件有較大改善,各級各類群眾體育組織健全。
(三)在深化體育改革,推進體育社會化,發展體育產業方面成績顯著。
(四)面向社會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傳授體育技術,指導體育鍛煉,培訓體育骨干。
(五)堅持科學管理,科學訓練。辦學質量高、效益好,培養輸送高水平后備人才和社會體育骨干成績顯著。
第七條 "縣(市、區)體育先進個人"的評選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領導并組織實施。 "縣(市、區)體育先進個人"由體育行政部門逐級組織評選推薦,評選推薦單位負責填寫《"縣(市、區)體育先進個人"評選推薦表》,并逐級填寫評定意見,加蓋公章,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
第八條 評選工作與全國農民運動會同期進行。每個評選年度由國家體育總局下發通知,組織開展評選工作。
第九條 被批準授予"縣(市、區)體育先進個人"者,由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縣(市、區)體育先進個人"證書,并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證書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制作。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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