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傳統項目學校(以下簡稱傳統校)的建設和管理,更好地為國家培養 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和體育后備人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傳統校是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傳統,并在一至兩個體育運動項目技能上具 有特色的中小學校。
第三條 傳統校應在廣泛普及學生課外體育活動,增進學生身心健康,積極開展特色項 目訓練,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培養體育后備人才等方面發揮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條 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國傳統校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校進 行管理。
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傳統校的體育業務指導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傳統校的日常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命名與審定
第五條 傳統校分為國家、省(區、市)、普通三級,實行審定命名制度。
第六條 普通傳統校的命名條件是:
(一)學校重視學生體育工作,有健全的體育組織管理機構。
(二)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施及體育師資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配備標準,并具備開展特 色項目課余訓練的場地、器材及師資。
(三)學校必須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全體學生必須學會一至二項體育健 身手段與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項目運動技能。
(四)學校有班級、年級、校特色項目運行代表隊,全校運動會形成制度,并將特色項目 列為運動會比賽項目。
(五)學校校特色項目代表隊課余訓練經費有保證,代表隊每周訓練不少于三次,每次訓 練不少于一個半小時。
第七條 凡符合普通傳統校命名條件的學校,可以向所在地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書面申 報,經審核批準并報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由所在省(區、市)體育、教育 行政部門聯合命名。
第八條 國家級傳統校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 提出申報,國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并命名。具體標準和評定辦法,由國家體育、 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制訂。
第九條 省(區、市)級傳統校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報國家體育、 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具體標準和評定辦法,由各省(區、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參照國家級 傳統校標準和評定辦法,自行制訂。
第三章 體育活動、訓練、競賽
第十條 傳統校應當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開展形式多樣的體育活動,并堅持群眾性、 廣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條 傳統校特色項目課余訓練,必須遵循青少年兒童生長發育規律和生理、心理 特點,進行科學的系統訓練,嚴禁超負荷。
第十二條 傳統校競賽應當堅持小型多樣、就近比賽的原則,廣泛組織班級、年級、校 際之間的比賽,并形成制度。
傳統校代表隊應當積極參加上一級體育、教育部門組織的體育競賽活動。
第四章 物質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傳統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和特色項目訓練的實際需 要,把所需的體育經費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中,保證學校體育活動和課余訓練的正 常開展。
第十四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傳統校的特色項目課余訓練和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給 予業務指導和經費支持。
第十五條 學校體育老師指導校代表隊課余訓練的時數應當計算為工作量,訓練補助可 以參照原國家體委、財政部、原商業部發布的《關于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和其他人員伙 食標準的規定》([1985]體計計字464號)四類灶標準執行。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對于在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培養后備人才做出顯著 成績的傳統校及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傳統校申報審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現象,經查實一律取消傳統校命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教育部發布的《體育傳統項目學校 試行辦法》([1983]體群字108號)同時廢止。
審核: